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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伦原创】国有企业董事会职工董事管理的相关内容

浏览量:559 发布时间:2025-01-03

一、国有企业职工董事的产生方式

(一)产生方式

1、候选人提名:

根据2024年实施的新《公司法》及相关规定,职工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可由公司工会根据自荐、推荐情况,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基础上提名;二是由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职工联名推举;三是由职代会联席会议提名。

一般而言,职工董事候选人从本公司工会负责人或其他职工代表中产生,工会主席应作为职工董事的候选人,工会副主席应为职工监事的候选人,并由公司工会提名,公司党委组织审核。

2、选举流程:

首先在有职代会的公司,职工董事应由职代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其次对于未建立职代会的公司,除了先行建立职代会再进行选举外,也可由全体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或由公司总部全体职工和部分子(分)公司的职工代表选举产生。职工董事选举产生后,应进行任前公示,并与其他董事、监事一样履行相关手续,报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机构)备案。

(二)国有企业职工董事的任期要求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职工董事的任期每届一般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三)任期届满后产生方式

任期届满后,若需继续设置职工董事,通常需按首次产生的程序重新选举产生,即重新进行候选人提名、选举、备案等流程。

二、新老公司法中对于国有企业职工董事的表述调整和变化

(一)适用范围:

老《公司法》: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新《公司法》:在上述基础上,增加了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同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同样适用。

(二)表述细化:

老《公司法》:未明确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外部董事及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等详细要求。

新《公司法》:明确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使国有企业董事会的构成要求更加具体和严格。

(三)职权与义务:

老《公司法》:未对职工董事的职权与义务作出特别详细规定。

新《公司法》:虽未对职工董事的职权作出特别规定,但明确了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具体内涵,并新增一系列义务,如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等,加重了职工董事的义务和责任,对其履职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四)解任规定:

老《公司法》:未明确职工董事解任的特殊程序。

新《公司法》:新增对于董事无因解除的规定,但职工董事的解任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进行,股东会无权解任职工董事,进一步明确了职工董事的特殊地位和民主管理的原则。

三、新《公司法》中涉及国有企业职工董事的具体条款

《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

《公司法》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确认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同样适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即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中美嘉伦:徐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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