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前沿】董事会建设梳理:国企5类董事,知多少?
一、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
“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是一组相对的概念,其中的“内”和“外”主要是以担任董事的人员在任董事的公司中是否还担任其他职务来区分。
《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4]229号)中提出“建立外部董事制度,使董事会能够作出独立于经理层的客观判断”,并在附件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中进一步明确了“外部董事”的概念:“外部董事指由非本公司员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董事。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职务外的其他职务,不负责执行层的事务”。
换句话说,“内部董事”一般是指在某公司除担任董事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有关职务外,还担任其他职务的人员。
“外部董事”一般是指在某公司除担任董事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有关职务外,不担任其他职务的人员。
二、专职董事和兼职董事
“专职董事”和“兼职董事”同样是一组相对的概念,其中的“专职”和“兼职”,主要是以担任董事的人员在任董事的公司和其他公司是否还担任其他职务来区分。“内部董事”必然是“兼职董事”,所以“兼职”和“专职”的概念通常是针对“外部董事”的一种细分,“专职董事”多数是“专职外部董事”的简称。
《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资发干二[2009]301号)中提出了比较明确的“专职外部董事”的定义,“本办法所称专职外部董事,是指国资委任命、聘用的在董事会试点企业专门担任外部董事的人员。专职外部董事在任期内,不在任职企业担任其他职务,不在任职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任职。”
随着外部董事制度在国有企业治理机制改革过程中的应用和推广,“专职外部董事”的范围已不再局限于“国资委任命、聘用的在董事会试点企业专门担任外部董事的人员”。
可以理解为,“专职外部董事”是指在某公司或若干家公司除担任外部董事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有关职务外,不再担任其他职务的人员。“专职外部董事”任职家数一般设定上限,各中央企业的规定不同,3家到8家不等。
“兼职外部董事”是指除在某公司担任外部董事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有关职务外,同时在其他公司担任除外部董事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以外职务的人员。
三、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
“执行董事”的概念相对特殊,需要从两个层面来理解。“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在某一层面上是一组相对的概念。
根据《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十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从法律角度来说,“执行董事”就是符合条件的有限公司在不设立董事会的情况下,设立的一个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职务,该职务取代了董事会的职责、权利或职能。同时,担任该职务的人员可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可以兼任公司总经理。
如果是这种法定意义上的“执行董事”,那么是没有相对的“非执行董事”的概念的。
从广义上来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和上市公司在设立了董事会的情况下,根据公司股东的需求和日常治理的需要,通过公司章程特别约定了一部分董事的职责、权利或职能,这部分董事就是“执行董事”。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这类“执行董事”,在《公司法》中并没有明确其定义、范围和职权。
如果是这一层面的“执行董事”,相对而言,“非执行董事”就是指没有在公司章程中特别约定职责、权利或职能的普通董事。“执行董事”必然是公司的“内部董事”,但是“内部董事”不一定是“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可以是公司的“内部董事”,也可以是“外部董事”。
除了解有关“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专职董事”和“兼职董事”以及“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这三组“相对概念”的董事类型外,我们再重点为大家说明下“独立董事”、“职工董事”和“股权董事”三种董事,这三种董事对会独立、特殊一些,运用环境也会存在一定的要求和限制。
四、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的概念诞生于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该法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该有不少于40%的独立人士”。
在我国早期多运用于上市公司,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中明确提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18]29号)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职权、义务等进行了进一步规定。
引入“独立董事”主要是为了能够客观地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维护中小股东权益,防止内部人控制公司。因此,陆续有一些非上市但是公司治理比较复杂的公司,在董事会中也设置了“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的主要特点就是立场独立、决策独立,和各方股东以及任职董事的公司不存在诸如业务联系、专业联系等关系,不受外部因素妨碍,可以进行独立客观的专业判断,做出正确决策。
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过程中,也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引入“独立董事”。一是可以更好的优化董事会组成结构,强化董事会的内部制衡;二是“独立董事”多数是由具备金融、法律、工商管理等专业背景的人士或行业中的专家担任,第三方的独立视角、外部市场化思维和专业知识,可以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独立性,降低决策风险。
“独立董事”必然是“外部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外部董事”和“非执行董事”不一定是“独立董事”。
五、职工董事
“职工董事”就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职工董事”的运用是国有企业体现民主管理的一个具体表现,也是企业制管理向现代化公司制管理转化过程中,“老三会”和法人治理的一种适应性融合。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职工董事”正式登上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的舞台,是在2006年3月3日国资委发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资发群工[2006]21号)中,该办法提出“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是指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并经相关部门委)同意,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1名职工董事。”并且对职工董事的任职条件、权利义务、选举罢免流程等均有明确的要求。
2009年国资委发布的国资发群工[2009]53号文件《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该文件现已废止)进一步将“职工董事”的适用范围扩大,并将其定义调整为“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是指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选举产生,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
“职工董事”是比较特殊的一种“内部董事”,不是“执行董事”,也不是“股权董事”。
六、股权董事
“股权董事”是“国有股权董事”的简称,是在2018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出台之后,开始衍生形成的一个新概念。首次正式出现在大众视野,是在2019年1月23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金[2019]6号)中,文件规定“本指引所称国有股权董事(以下简称股权董事),是指由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金融资本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派出机构)向持股金融机构派出的代表国有股权的董事。”
其后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资产权[2019]653号)再次出现“股权董事”,文中提到“通过股东(大)会表决、推荐董事和监事等方式行使股东权利,实施以股权关系为基础、以派出股权董事为依托的治理型管控,加强股权董事履职支撑服务和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股权董事行权履职体现出资人意志。”自此,这一概念正式运用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董事会建设中。
而在“科改示范行动”的《关于印发的通知》(国企改办发[2019]2号)和《关于做好“科改示范行动”入选企业改革方案备案预通知》(国企改办发[2020]1号)文件中,并未提及“股权董事”一词。
综上所述,“股权董事”可以理解为是一个限定性的专有名字,多用于混改,重点在于强调董事的国有股东派出身份和行权履职时应确保能体现国有股东意志。
“股权董事”可以是“内部董事”也可以是“外部董事”,可以是“执行董事”也可以是“非执行董事”。但是“股权董事”必然不是“职工董事”。
来源:杠杆游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