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前沿】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要点分析
一、适用范围及分类
(一)定义及适用范围
根据《重组办法》第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即在整个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标准,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适用其中关于交易方式,列明的有购买、出售资产,包括置换。日常经营活动一般是指上市公司从事的主营业务活动,如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提供劳务,销售商品等。对于日常经营活动或者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一些并购重组交易,一般由《股票上市规则》交易章节进行约束。非房地产主业企业购买土地建设厂房、土地收储等交易适用该办法。
(二)分类
从交易对价方式而言,重组可分为股份作为支付对价,即上市公司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其所持有的资产,及现金作为支付对价的两大类重大资产重组;从审核角度而言,分为许可类和非许可类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下称“许可类重大资产重组”)需要申请交易所审核并经证监会注册,非许可类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由交易所实施自律监管,上市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交易所通过发问询、关注函等方式予以管理。
二、标的资产条件
对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组,对于拟购买资产具有一定的条件,若交易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则拟注入标的资产条件几乎等同于相应板块IPO条件,条件相当严苛。具体标准(以深交所为例)列示如下:
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拟购买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
上市公司实施重组上市的,标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发行条件、相关板块定位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
主板上市公司实施重组上市的,标的资产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最近三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三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者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重组上市的,标的资产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三)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上市公司重组上市标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除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发行条件、相关板块定位外,其表决权安排等应当符合《上市规则》等规则的规定。
主板上市公司重组上市标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三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创业板上市公司重组上市标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且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三、计算标准
《重组办法》第十二至十四条对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营业收入、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发行股份等指标,详细如下表所示:
标准 | 相关规定 | 注意事项 |
资产总额 | 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 分子选取标的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对应数据;资产为股权的,若实现出表/并表,对应比例按100%计算;同时以对应指标与成交金额孰高为计算原则(购买时考虑,出售不考虑);购买资产非股权的,账面和成交金额孰高计算原则;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 |
营业收入 | 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 分子选取标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对应数据;资产为股权的,若实现出表/并表,对应比例按100%计算;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 |
资产净额 | 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 分子选取标的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对应数据;分子分母均为合并归母口径;资产为股权的,若实现出表/并表,对应比例按100%计算;同时以对应指标与成交金额孰高为计算原则(购买时考虑,出售不考虑);购买资产非股权的,账面和成交金额孰高计算原则;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 |
兜底条款 | 证监会认为构成适用《重组办法》的 | |
《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 ||
资产总额 | 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一百以上。 | 执行累计首次原则(36个月);分母选取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相应财务数据;指标计算参照适用上述非重组上市对应指标计算方法。 |
营业收入 | 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一百以上。 | 执行累计首次原则(36个月);分母选取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相应财务数据;指标计算参照适用上述非重组上市对应指标计算方法。 |
资产净额 | 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一百以上。 | 执行累计首次原则(36个月);分母选取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相应财务数据;分子分母均为合并归母口径;指标计算参照适用上述非重组上市对应指标计算方法。 |
发行股份 | 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一百以上。 | 执行累计首次原则(36个月)。 |
兜底条款 | 可能导致主营发生根本变化及证监会认为适用的情形 |
四、审议程序
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内部需要履行相应的程序并及时进行披露,行政许可类重组还需向交易所(涉及交易所审议的,参照深交所相关规定)申请审核并经证监会注册,详细流程如下表所示:
相关程序 | 披露要点 | 注意事项 |
筹划阶段 | 现金类重组不可申请停牌;发行股份类重组可申请停牌,不超过10个工作日 | 做好信息保密措施;签定保密协议;要求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证券服务机构。 |
第一次董事会 | 次一工作日披露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重组预案。 | 发行股份的,此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为定价基准日;与交易对方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合同 |
第二次董事会 | 披露重组报告书(草案)、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并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 上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6个月内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盈利预测报告的,该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与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同时公告。 |
股东大会 | 召开股东大会, 次一工作日披露:(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交易标的和交易对方;(二)交易价格或者价格区间;(三)定价方式或者定价依据;(四)相关资产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五)相关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六)决议的有效期;(七)对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具体授权;(八)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要进行单独披露;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
交易所审核 |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作出决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报送:(一)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相关文件;(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及相关文件;(三)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估值报告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 | |
注册 | 交易所审核意见为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相关审核资料及上市公司申请文件;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就其申请作出的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注册决定的同时,按照相关信息披露准则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文件。 | 在注册阶段证监会可能会就新增事项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或者就新增事项退回重新审核 |
实施阶段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完成相关批准程序后,应当及时实施重组方案,并于实施完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编制实施情况报告书,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上市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对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过程、资产过户事宜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进行核查,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意见应当与实施情况报告书同时报告、公告。 | 非许可类重组在开完股东大会就可以实施了;一般要求60日内实施完毕,否则需要披露进展公告 |
五、审核节点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含重组上市的),主要审核节点如下表所示:
审核程序 | 要求 | 时限 |
申报 | 独立财务顾问向交易所申报 | 3个工作日内 |
受理 | 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通知公司及财务顾问 | 要求补正,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经申请,可适当延长。 |
报送工作底稿 | 独立财务顾问向交易所报送电子工作底稿 | 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 |
首轮问询 | 按照申请文件受理的先后顺序开始审核。 | 一般十个工作日内;重组上市的20个工作日内。 |
次轮问询(如适用) | 首轮问询后,根据需要提出审核问询 |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于重组委审议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汇总补充报送与审核问询回复相关的工作底稿。不构成重组上市的,回复审核问询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构成重组上市的,回复审核问询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经申请,可延期1个月 |
重组委 | 重组审核机构收到审核问询的回复后,认为不需要进一步审核问询的,将出具审核报告,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提交重组委审议,并通知上市公司及其独立财务顾问。 | 非重组上市的,2个月内出具审核意见,或终止审核;重组上市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审核 意见,或终止审核。交易所审核和证监会注册的时间合计不超过3个月。 |
注册 | 中国证监会收到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审核意见后,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上市公司的申请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 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
六、审核关注要点
(一)交易必要性
审核重点关注本次交易的必要性,至少包括下列事项:
1、是否具有明确可行的发展战略;
2、是否存在不当市值管理行为;
3、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交易披露前后是否存在股份减持情形或者大比例减持计划;
4、本次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5、是否违反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二)交易价格
为保护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审核重点交易资产定价的合理性,至少包括下列事项:
1、资产定价过程是否经过充分的市场博弈,交易价格是否显失公允;
2、所选取的评估或者估值方法与标的资产特征的匹配度,评估或者估值参数选取的合理性;
3、标的资产交易作价与历史交易作价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存在重大差异的合理性;
4、相同或者类似资产在可比交易中的估值水平;
5、 商誉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足额确认可辨认无形资产。
(三)业绩承诺
审核关注交易中与业绩承诺相关的信息,至少包括下列事项:
1、业绩承诺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异常增长,是否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和业务发展规律;
2、交易对方是否按照规定与上市公司签订了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3、交易对方是否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在承诺期内是否具有明确的履约保障措施。
七、案例参考
(一)汇创达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代码:300909)于2021年12月23日披露的《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公司拟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东莞市信为兴电子有限公司100%股权,同时拟向控股股东李明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中,由于交易前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不构成重组上市,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同年5月24日,公司披露交易草案,2022年6月,深交所下发问询函并于7月25日对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创业板并购重组委2022年第5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审议结果为:同意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公司于2023年1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注册批复函。
(二)润泽科技借壳普丽盛(300442)
2022年1月5日,公司发布《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交易方案包括资产置换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资产置出方案:上市公司拟将截至评估基准日的除COMAN公司100%股权外,全部资产及负债作为拟置出资产,与京津冀润泽持有的润泽科技股权中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出资产将由京津冀润泽指定的第三方承接,并最终由新疆大容指定的主体承接。同时,上市公司拟将COMAN公司100%股权转让给新疆大容指定的主体。资产注入方案:本次交易的拟置入资产为润泽科技100%股权。拟置入资产和拟置出资产之间的差额部分,由上市公司向京津冀润泽等14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本次交易完成以后,润泽科技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
拟置入资产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指标预计均超过上市公司对应指的 100%、因购买拟置入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本次交易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超过100%,且本次交易将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且交易前后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组上市。
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创业板并购重组委2022年第1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审核结果为:同意重组上市;公司于2022年6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批复。